PG平台PG平台9月13日,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发布《深圳市宝安区联昇线”较大中毒窒息事故调查报告》:2022年12月25日15时20分许,深圳市宝安区联昇线路科技有限公司废水处理站发生较大中毒窒息事故,造成4人死亡、3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894.10万元。
报告指出,经广东省政府事故调查组认定,深圳市宝安区联昇线”较大中毒窒息事故是一起企业在废水处理站生化池升级改造期间,企业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作业环境硫化氢气体浓度严重超标,未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盲目组织施救,相关部门监管执法“宽松软虚”,地方党委、政府失管失察,致使重大风险隐患未引起足够重视而导致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事故调查组查明,事故直接原因是废水处理站的3号好氧池清淤过程中,硫化氢在有限空间内持续快速释放,达到可立即威胁生命和健康浓度,加之作业单位及作业人员未开展风险辨识并未采取有效管控措施,导致事故发生;先期施救人员未采取正确的安全防护措施而盲目施救,导致事故进一步扩大。
据了解,2022年12月25日15时20分许,华鑫达环保公司现场作业人员张华磊、张有五、鲁亚、徐海波、蒋武平等人先后进入3#好氧池进行救援,整个救援过程均未检测氧气及有毒有害气体浓度,张有五、鲁亚佩戴防毒半面罩,蒋武平佩戴长管呼吸器(未规范佩戴导致在救援过程中松脱)。上述人员均未能正确使用符合要求的空气呼吸器或长管面具等隔离式呼吸保护器具。此外,蒋武平在救援中因误判而采取断电措施,导致通风停止。救援人员在未做好自身防护情况下盲目施救,导致事故进一步扩大。
事故发生后,众禹环保公司工作人员于15时31分报警。深圳市及宝安区公安、应急管理、消防、医院等部门(单位)接报后,调派救援力量先后赶赴现场开展应急救援、医疗救助。15时50分,宝安区消防救援大队沙井站救援人员到达现场,组织救援小组队员下池搜救,于16时39分前救出冯中畔、耿大桂、张华磊等3名被困人员。经120医护人员现场确认,被救出的3名被困人员和先期救出的徐海波均已无生命体征。蒋武平、张有五、鲁亚因身体不适送医院治疗。
报告显示,涉事废水处理站的产权单位为深圳市联昇线路科技有限公司(简称“联昇公司”);深圳市众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简称“众禹环保公司”)是涉事废水处理站的承包运营单位,是涉事废水处理站生化池清理工程的发包单位;深圳市华鑫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华鑫达环保公司”)是涉事废水处理站生化池清理工程的承包单位。
联昇公司2021年与众禹环保公司签订合同,将公司的废水处理系统日常运营全权委托给众禹环保公司。2022年12月初,众禹环保公司计划升级改造废水处理站生化系统,12月12日,众禹环保公司与与华鑫达环保公司签订《环境污染清理工程施工合同书》,将联昇公司废水处理站生化池清理工程发包给华鑫达环保公司。
事故发生后,公安机关依法对3名涉嫌犯罪的有关责任人采取了强制措施,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具体包括:华鑫达环保公司实际负责人蒋建华,华鑫达环保公司临时雇请的现场负责人刘亿洲,众禹环保公司运营部部长、联昇公司废水处理站清理工程项目负责人吴官成。
深圳市相关部门依法对华鑫达环保公司、众禹环保公司、联昇公司等3家单位,以及华鑫达环保公司法定代表人蒋和艳,众禹环保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吴渤,联昇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叶佳明等3名人员实施行政处罚。
事故调查组按规定将调查中发现的地方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公职人员履职方面存在的问题等线索及相关材料,移交广东省纪委监委和深圳市纪委监委追责问责审查调查组。依据《中国问责条例》《中国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广东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决定,由深圳市纪检监察机关共对3个责任单位及13名公职人员进行了追责问责。具体如下:
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办事处,履行安全生产监督职责不力,被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宝安管理局,未有效督促涉事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作业要求,被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深圳市宝安区应急管理局,未落细落实安全生产监管举措,被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马明,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党工委书记,落实安全风险防控和安全隐患整治领导责任不到位,被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张曙,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党工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落实安全风险防控和安全隐患整治领导责任不到位,被给予诫勉处理。
潘晓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党工委委员、应急管理办公室主任,落实安全风险防控和安全隐患整治领导责任不到位,被给予诫勉处理。
李庆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应急管理办公室专职副主任,未组织工作人员有效督促涉事企业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被给予党内警告、政务记过处分。
曾韶强,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应急办危化组组长,未有效督促涉事企业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被给予党内警告、政务记过处分。
邱南,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应急办危化组工作人员,未有效督促涉事企业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被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赵胜军,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宝安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对涉事企业安全生产突出问题失管失察负有领导责任,被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林瀚,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宝安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对涉事企业安全生产突出问题失管失察负有领导责任,被给予诫勉处理。
伍志刚,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宝安管理局执法监督科科长,对涉事企业安全生产突出问题失管失察,被给予党内警告、政务记过处分。
张娟,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宝安管理局沙井所所长,督促涉事企业落实安全风险防控措施并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力,被给予党内警告、政务记过处分。
朱锐,深圳市宝安区应急管理局党委书记、局长,落实统筹安全生产监管工作领导责任不到位,被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潘琪,深圳市宝安区应急管理局党委委员、副局长,落实统筹安全生产监管工作领导责任不到位,被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邓宇达,深圳市宝安区应急管理局危险化学品监管科科长,未落细落实安全生产监管举措,被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